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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未就业贫困生可领补助金具体实施方法

发布时间: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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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当年底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次年1—6月可申领失业补助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

 领补助金先进行失业登记

《办法》规定,生源地为河北省户籍,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当年底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依据该办法,高校毕业生应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补助金,负责发放失业补助金和调查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失业补助金最长领6个月

 高校毕业生申领失业补助金时间为毕业后第二年1-6月,每月10日(遇公休日顺延)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初次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应填写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困难家庭证明文件、档案等证明材料。

经办机构自受理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提出申请当月起计发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标准为高校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90%,但不得低于同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6种情况将被认定为困难家庭

依据该办法,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其中,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的,被认定为困难家庭。

高校毕业生领取并填写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调查认定表,经生源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审核证明,父母双方失业,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单亲、烈士子女家庭、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遭遇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家有重症病人,或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也将被认定为困难家庭。

3种情况停止领取

 失业补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高校毕业生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高校毕业生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实现就业的;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好转的;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介绍就业的,将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

    骗领补助金受处罚

    《办法》还要求经办机构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高校毕业生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准备书面材料、开设服务窗口和咨询电话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补助金的,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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