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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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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高职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本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其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达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

    第四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各系获奖的名额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系学生人数确定。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本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德、智、体、勤全面考核(依据各系学生综合积分测评办法执行)的基础上产生。其评选程序为:公开评选办法-学生综合测评(评议)-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学工部汇总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本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07]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奖学金评定规定》、《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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