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助项目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的奖项。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项。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资助标准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资助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分上下学期两次发放。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达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排名在班级前30%;
5、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俭朴;
6、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7、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素质成绩在前50%;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俭朴;
6、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学院行政及党、团组织处分者;
3、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事件发生;
4、有考试作弊行为;
5、长期拖欠学费;
6、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奖励资助金额和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院学生工作部依据各系在校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其中助学金具体每个档次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保证受助总人数和受助总金额符合学院规定。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机构
(一)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书记任主任,成员包括系主任、系团总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和教研室主任。
(二)各班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2-3名班干部及2—3名与评比工作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学生代表,主要负责班级受奖助学生的评议。
第六条 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开始前,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评定时间和各项要求,并在全系范围内分班召开政策发布会,辅导员主持会议并介绍具体的评审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
各班级严格按照评选条件上报候选人,如无符合条件者可不报。
召开系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评选结果产生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期间公布公示电话,接受学生举报,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系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学生工作部审批。
(二)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
学生本人对照评比条件进行申报。根据申报同学的申报说明结合其日常消费情况由班级评定小组投票,并在全班公示结果。
召开系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评选结果产生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期间公布公示电话,接受学生举报,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系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七条 评比要求
(一)各班认真做好本班的评选推荐工作,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严格按要求评选,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真正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三)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评比资格,已获奖助者追回奖助金额。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班要抓住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机会,在学生中开展爱国、爱校、感恩和励志教育。
第八条 奖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获奖、获资助的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
(二)奖助学金发放前,告知学生资金发放时间、方式。资金发放后,积极核实是否真正发放到学生手中。
(三)辅导员、班级不得截留奖助学金作为班费或安排未获得奖助学生平分奖助学金。监督、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不得用于请客吃饭、送礼或购买奢侈品,老师不得接受获奖助学生宴请或礼物。
(四)如果获奖、获资助学生本人不在学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奖助学金,暂由辅导员保管,学生返校后第一时间发放到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计算机信息工程系。
计算机信息工程系党总支
计算机信息工程系
201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