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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提纲

发布时间: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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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和政府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问题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的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处理这类问题必须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原则。

(5)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行,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在处理宗教问题时,要着眼于民族的根本利益,着眼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着眼于把各族人民中的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紧密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和非法宗教活动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

(7)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8)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认识,鼓励他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0)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年进行辩证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国外势力的支配。

宪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非常精炼地概括了党和政府对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保护宪法的尊严,执行宪法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三、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含义

第一,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贯彻执行这项政策的过程中,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绝对错误和绝对不能允许的。

第二,宗教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

中国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中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政教合一的情况,只是在西藏地区出现过地方性的政教合一制度。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政府按照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在政教关系上实行的是政教分离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其一,国家尊重各宗教的信仰而不加以利用,不推行某种宗教,也不压制某种宗教,各宗教不论大小,都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加歧视;其二,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学院,印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其三,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

第三,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新中国成立前,特别是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的一百余年的历史上,中国的天主教、基督教一直被外国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所利用、所控制,处在一种殖民的状态。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天主教和基督教通过反帝爱国运动,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传、自养,成为中国教徒自办的宗教事业。这一局面的形成,使多少代中国宗教界人士的梦想成真。现在,独立自主自办已成为中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中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并不排除与世界各国一切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在平等基础上的友好往来。恰恰相反,中国政府、中国各宗教都愿意推动这方面的交流活动能够得到广泛开展,以促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与友谊。当然,对于一切干涉、控制中国宗教的企图和行为,中国政府和中国各宗教是坚决反对的。因为这不仅有悖于我国各宗教的意愿,也违背各国间宗教交往的平等原则,当然不能接受。

四、国家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公民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宗教活动包括信教群众集体进行的宗教活动和信徒个人进行的宗教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群众也可以在自己家里进行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以及过宗教节日等活动。开展宗教活动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更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我国关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基本一致的。有关国际文书、一些国家的法律,一般都规定宗教组织、信徒有开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是必须遵守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安全、卫生和道德而作出的法律规定。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的规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道德和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限制。”又如:丹麦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有权组织宗教团体,按照自己信仰的方式崇拜上帝,但以不传布或不采取有损于良好道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言行为限。”瑞士宪法第五十条规定: “在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许可的限度内,宗教礼拜自由应予保障。意大利宪法第十九条规定:“自由进行宗教宣传以及私下或公做礼拜,但其仪式不得违反良好的风俗。”希腊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切被承认的宗教不受限制,其礼拜仪式不得阻止并受法律保护,惟其礼拜仪式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任何国家宗教活动的自由是受到一定法律限定的,条件是不能危害公共秩序、道德和卫生,不对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侵害,甚至不得违反“良好风俗”、“善良风气”。宗教活动自由是在法律之下的自由,不是无条件的绝对自由。

五、《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开展宗教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信仰宗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第二十六条  信仰宗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该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举办日的3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跨设区的市、县(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30日前,分别向举办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教、布道、散发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传播和组织邪教;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诈骗钱财;不得以宗教名义组织、煽动、胁迫信教公民参与非法集会、游行,扰乱国家机关和公共场所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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