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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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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文件)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人民币),共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各系获得资助的名额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院系学生人数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日常表现,在民主评议、班级推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工部。
  第七条 由学生工作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如学生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学生处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由学校统一按月发放。学校将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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